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關于加強拍賣師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拍賣師執業行為,加強對拍賣師的管理,提高拍賣師綜合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以下簡稱《拍賣法》)以及拍賣師執業資格制度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拍賣師是指依法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的人員。
第三條 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在國務院拍賣業主管部門、人事部的指導下,依法負責對全國的拍賣師執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二、 注 冊
第四條 拍賣師只能在一個拍賣企業專職執業,不得以其拍賣師身份在其他拍賣企業兼職。
拍賣師注冊的拍賣企業停業或破產的,拍賣師須變更注冊到其他拍賣企業。未變更注冊期間不得執業。
第五條 《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每年年檢注冊一次。
年檢工作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符合注冊條件的加蓋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年檢注冊專用章。
未按期年檢注冊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不得主持拍賣會。
第六條 拍賣師申請年檢注冊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 拍賣師應在注冊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將下列申報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未成立相應協會的,拍賣師可將上述材料直接報送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1、《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2、《拍賣師年度注冊申請表》;
3、拍賣論文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二) 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對上述申報資料進行初審,并將簽署意見的申報材料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對逾期未報送年檢申報材料及違規違紀的拍賣師,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應出具書面意見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
(三) 符合注冊條件的,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將予以注冊;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將審核結果通知持證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通知持證人。
第七條 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
(一) 允許拍賣師在全國范圍內合理流動,但須申請辦理變更注冊單位手續。
(二) 拍賣師申請變更注冊單位的,應填寫《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審批表》,說明變更注冊單位的理由,調出、調入單位須簽署意見并附本人《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
如調出或調入單位有異議的,須由拍賣師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出具書面意見,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核準。
(三) 《拍賣師變更注冊單位審批表》,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簽署審查意見后,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審批辦理。
(四) 新獲得執業資格證書的拍賣師,須在所注冊的拍賣企業工作滿一年后,方可提出變更注冊單位申請;
(五) 拍賣師在一個注冊年度內只允許變更注冊單位一次;
(六) 拍賣企業僅有一名拍賣師且要求變更注冊單位的,拍賣師本人應提前6個月提出;
(七) 拍賣師在暫停執業期間不得變更注冊單位;
(八) 拍賣師調入擬組建的拍賣企業未獲批準設立的,可允許再次變更注冊單位一次。
三、 執 業
第八條 拍賣師必須嚴格執行《拍賣法》等法律法規,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九條 拍賣師主持拍賣會須當場出示《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注: 年檢期間,拍賣師無法出示證書原件的,須出示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 暫停執業資格的拍賣師,暫停期間不得主持拍賣會。
第十一條 拍賣師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定規范執業。
第十二條 拍賣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 拍賣師不得利用執業之便索取、收受拍賣活動當事人錢物或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四條 拍賣師不得以竟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竟買。
第十五條 拍賣師不得與委托人、竟買人串通,操縱價格,損壞其他當事人的利益。
第十六條 再執業期間,由于拍賣師自身原因造成拍品成交價低于底價的,損失金額應由拍賣師個人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拍賣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本人注冊的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
拍賣師受所注冊執業的拍賣企業指派、應邀為其他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時,在拍賣活動開始前雙方企業須簽訂協議或合同。
第十八條 拍賣師不得以個人名義為非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
拍賣師應邀為其他單位主持拍賣活動時,須在拍賣活動開始之前,由拍賣師所注冊執業的拍賣企業與該單位簽訂協議或合同,拍賣活動由協議或合同雙方聯合舉辦。
第十九條 嚴禁拍賣師將《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于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
第二十條 拍賣師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四、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拍賣師主持拍賣會未當場出示《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暫停執業資格6個月:
(一)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逾期未辦理年檢注冊手續的;
(二)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一款,未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擅自到其他拍賣企業任執業拍賣師的。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在執業期間,由于自身原因使拍品成交價低于底價、給拍賣活動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四)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以個人名義為非本人注冊執業的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會的;
(五) 違反本規定二十條,未按規定參加拍賣師繼續教育培訓的;
第二十三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執業資格一年
(一) 違反本規定第四條,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拍賣企業執業的;
(二)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款,未按期年檢注冊或未通過年檢注冊而主持拍賣會的。
(三)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四)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以竟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或者委托他人代為竟買。
(五)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與委托人、竟買人串通、操縱價格,對其他當事人利益造成一般損失的;
(六)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以個人名義為非拍賣企業主持拍賣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銷《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
(一) 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二) 連續兩年未參加或未通過年檢注冊的;
(三)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在暫停執業期間主持拍賣會的;
(四)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利用執業之便索取、收受拍賣活動當事人不正當錢物,構成索賄、受賄行為的;
(五)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與委托人、竟買人惡意串通、操縱價格,給國家或其他拍賣活動當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六) 違反《拍賣法》第五條規定,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
(七) 五年之內,被暫停拍賣師執業資格累計時間超過三年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將本人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借予他人或其他單位使用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執業資格1年或吊銷《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拍賣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本人所在拍賣企業應及時到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辦理注銷《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手續,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拍賣行業協會備案:
(一) 不再從事拍賣業務的;
(二) 出國定居的;
(三) 死亡或失蹤的;
(四) 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七條 拍賣師有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可依據有關法規,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做出處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對拍賣師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處罰的具體程序,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另行制定。
五、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地方拍賣行業協會制定的拍賣師管理辦法中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國拍賣行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