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拍賣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三條給拍賣下的定義是“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二、拍賣的程序和規則 拍賣主要程序 拍賣的程序主要分為五段,依次為委托,公告,拍賣,結算和拍賣物的交付。 拍賣的委托階段 拍賣的委托也就是拍賣的提起,在這一階段,拍賣人必須了解拍賣標的的性質,對拍賣標的物進行看樣鑒定,初步了解拍品的權屬情況并進行初步評估,經與委托人協商后簽定《委托拍賣協議書》 拍賣的公告階段 拍賣的公告過程包括:拍賣的公告,對拍賣標的物的宣傳,對競買人的聯絡與咨詢,以及拍賣標的物的展示。 拍賣的操作過程 潛在的競買人經過咨詢和看樣過程后,為明確表示其參加競買的意愿,就必須進行競買登記,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競買人。經交付保證金和領取競價號牌后,依照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與競價,當拍賣師落槌表示成交后,在諸多競買人中就會產生出買受人。競買人一旦成為買受人,就應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 拍賣的結算 拍賣的結算包括:買受人的結算,除買受人外其它競買人的結算,拍賣標的保管交付,委托人的結算,拍賣人的核算以及拍賣的總結和資料的管理歸檔。 拍賣人收到買受人的價款后,就應及時與委托人進行結算,將扣除委托手續費后的價款交付給委托人。對于有些標的物,拍賣人還應該要求委托人提供相關文件手續等。以利于買受人辦理權屬變更。 買受人按拍賣人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全部貨款和拍賣手續費后,拍賣人才可將拍賣標的物交給買受人,同時拍賣人應提供票據給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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