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茂盛拍賣有限公司
拍賣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方》及相關法規,參照國際、國內通行慣例制定。凡參加拍賣會的人士,必須認真閱讀本規則,并依此對自己在拍賣活動中的行為負責。
第二條 本次拍賣會的合法主持單位是宿遷市茂盛拍賣有限公司(下簡稱公司)。本公司在主持拍賣活動時,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價高者得”的原則。
第三條 競買人參加競買前,應持有關證件及身份證填寫《競買登記表》,交付保證金并領取號牌以取得競買權。競買特殊標的的競買人,應按要求攜帶相關證件,接受本公司的競買資格審查,審查合格方可進行競買登記。
第四條 競買人在競買前有權查閱有關拍賣資料和充分了解、查驗自己競買的標的物的全部情況。
第五條 競買人有應價和不應價的權利。競買人一經應價即表明本人接受拍品之一切現狀。競買時,必須先舉牌,并按拍賣師宣布的加價幅度進行加價,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競買人的最高報價經拍賣師三次讀出后擊槌成交,并當場簽定《拍賣成交確認書》。
第六條 擊槌成交后,買受人不得反悔,不得以不了解或不完全了解競得的拍賣標的全部情況為由而取消該項交易。否則,除保證金不予退還外,拍賣人還將根據《拍賣法》第三章第四節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追究買受人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競買人成功競得拍品,應付給本公司成交價5%的傭金(藝術品按成交價10%收取傭金)。拍賣品一經拍定售出,買受人應當場或按細則規定的期限內將貨款交至本公司。
第八條 拍賣人對拍品瑕疵不作擔保。
第九條 競買人的最高報價未到拍賣底價時,拍賣師有權宣布拍賣不成交。
第十條 凡本規則未包括而必須的規定,以《拍賣法》為準。